【法官说法】这两人栽了!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9-12-09 15:40:56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admin | 作者:刘倩         

岳塘新闻网12月9日讯(通讯员:刘倩)近日,岳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名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王某武,商议开增值税发票一事。双方经商议决定,由王某某负责开票,王某武支付一定比例的好处费给王某某。后王某某找到李某商议用假发票骗人,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在网上购买假增值税发票,被告人李某负责给受害人送假发票。2018年11月17日,王某某与李某一起驾车来到湘潭市岳塘区红旗商贸城,其后王某某下车,李某单独将王某某从网上购买的六份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票面金额310636元)交给王某武,事后王某武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给王某某27940元。王某某和李某得款后在游戏厅一起将赃款挥霍。

2019年1月左右,王某某与李某故技重施,将两份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票面金额192267元)送给左某,左某通过微信转账17300元给王某某。王某某和李某在游戏厅一起将赃款挥霍。

两名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两名被告人家属赔偿了左某、王某武人民币45240元,取得了左某、王某武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共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达50万元,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二人共同退赔了相对人的损失,法院决定对二人均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官说法: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为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做违法违纪之事。

责编:admin

来源:岳塘新闻网

岳塘要闻
视频精选
精选推荐
我要报料

  下载APP